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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总疾控字
[2005]117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障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的顺利召开,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公共场所内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监发[2003]225号)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和清洗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做好空调系统的监督监测;做好辖区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情况的调查及上报工作,并对空调通系统清洗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严重、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方案。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进行评价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书的卫生学评价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对不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进行清洗或造成二次污染的专业清洗机构,应立即终止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状况将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安全预警播报系统,市卫生局将定期对监督情况和抽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等相关卫生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责任制,制定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做好经常检查、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空调系统运行的卫生安全。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每两年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消毒。空调系统冷却塔应保持清洁,每年运行前进行一欠彻底的清洗消毒;运行中确保冷却水卫生安全。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

1、系统中各种污染物或碎屑已累积到可以明显看到的程度;

2、经检测证实送风中微生物超标;

3、通风系统有可见尘粒进入室内,或经过检测污染物超过《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7905)所规定要求的;

4、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5、空调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

6、经检测空调系统污染程度为严重污染的;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选用空调系统卫生维护清洁(洗)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管道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

空调系统卫生维护清洁(洗)消毒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清洗消毒时,必须严格遵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执行,并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清洗施工日程安排和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清洗或清洗消毒后应取得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做好检测及评价工作,并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相关培训及技术指导。

                                                   00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抄 送: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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